第六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