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