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