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