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九条已废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新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