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

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