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业主不得采用拒交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降低物业服务质量或者中断物业服务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

物业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