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物业买受人。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建设单位限定物业买受人办理收房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