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的,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现房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三十日前;

(三)非出售的,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前。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