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一)预售的,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二)现房出售的,在出售之日起三十日前;(三)非出售的,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