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经物业所在地区、县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