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