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应当对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