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