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