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