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配备候补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时,应当由候补成员递补。候补成员全部递补为成员后仍有缺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五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选成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