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评估,加强对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工作。增加投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并完善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职业教育提供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