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学校教育的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