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发挥行业和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体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