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