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