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第四十条有效建立和完善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资助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的农村学生、县镇非农业户口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资助政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职业学校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