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坚持与本市建设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相适应,坚持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