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用人单位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