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