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对上岗实习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指导和适当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学生实习健康安全保障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等实习实训劳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