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及其以下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