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初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