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五条有效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初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