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