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十九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在高等学校、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高等学校、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持和方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