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可以同时评聘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