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可以同时评聘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