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八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校舍、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