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七条有效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