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六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二)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三)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四)出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