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三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形式、专业设置、教学培训计划、教师聘用、招收学生、内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