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公共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办学目标和专业设置,建设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实训、实习基地,或者依托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实训、实习基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