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十一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举办者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在读学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