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举办者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在读学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