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土地、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商务、水务、环保、食安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