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商务、水务、环保、食安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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