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规划、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健全蔬菜产业风险应对机制。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