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蔬菜基地扶持资金:

(一)新建蔬菜基地的;

(二)扩建和提质改造现有蔬菜基地的;

(三)推广科学种菜、育苗,进行技术培训、科研实验、技术推广的;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蔬菜基地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政策性支持的项目。

享受本市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应当优先保障本市蔬菜供应。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