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告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使用方案。

申请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市、区、县(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给予扶持的蔬菜基地及扶持金额。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计划拨付资金。

财政、审计和其他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对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