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根据蔬菜基地的建设发展需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蔬菜基地扶持资金。蔬菜基地扶持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用于蔬菜产业发展的价格调节基金等构成。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