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应当接受同级蔬菜、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县(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和使用,还应当接受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