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