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试运营,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