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治理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