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