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