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国有资产,应当执行资产配置的标准和要求,实行政府采购;未列入预算的,不得购置。

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处置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处置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