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债务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国有资产,应当执行资产配置的标准和要求,实行政府采购;未列入预算的,不得购置。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处置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处置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