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培植财源,组织协调收入征收,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乡镇预算收入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基层税务机构应当全面、准确地向其征税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月度税收完成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