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国库的乡镇,应当通过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财政收入和支出;未设立国库的,应当通过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其收入和支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